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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8日 11:10 责任编辑:admin 点击:

 湖南省教委湘教通[1997]212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教备〔199533号),我委决定在各校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全省普通高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含专业基础或技术基础课实验室,以下统称基础实验室)开展全面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所有基础课教学实验室都属评估范围。个别学校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实验由一个实验室承担的,其基础课教学实验任务大于本室教学任务75%的也属本次评估范围。

二、评估时间、办法:评估工作从1998年开始到1999年完成。省里验收评估在学校自评基础上进行。凡自评完成的学校,可于每年的415日前向我委提出评估申请。我委评估时间为每年的56月。专家复核时间为每年10月。

三、对有关条目的说明:根据各高校在自评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参照兄弟省、市的实施办法,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分步达标的原则,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情况,对评估方案中有关条目的内函作以下说明:

1.体制与管理

11  实验室的建立:成立较早的实验室查不到原始批文者,应由学校重新发文确认。

13  建设计划:参评实验室应有成文的年度工作计划、或所在系有成文的近期建设计划,有学校的长远建设规划。

14  体制:指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应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不搞“小而全”和重复建设。个别挂靠在学校或专业教研室管理,但承担了全校相近专业教学实验的实验室,可视同校、系级实验室。

2.实验教学

21  教学任务:基础课实验室每学年工作量不少于38880人时/年,技术基础课实验室每学年工作量不少于21600人时/年,或参评实验室承担全校相关专业的全部同类实验教学任务者亦可视为达到工作量标准。

23  实验项目管理:检查所开每个实验室项目的卡片(内容包括:实验项目名称,面向专业,组数,每组人数、所用仪器设备、工具、消耗材料等)和规范的管理方法。

26  实验研究:指近一年内在校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和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技术研究与教改立项课题、实验仪器设备及装置的改造等资料或成果。

3.仪器设备

33  仪器设备的维修:检查97年以来的维修记录,仪器设备维修以不影响学生做实验视为及时。

36  仪器设备的更新率:近10年内新品种,可参照国家计委和经委公布的淘汰产品目录,已淘汰产品不应再用于教学实验。个别设备虽然购置时间超过十年,但其完好率达到标准,并能满足实验教学要求,则该设备可不列入更新率计算。

4.实验队伍

41  实验室主任:必须由学校任命或聘任,原由系(所)或教研室聘任或任命的、应补办手续,必须是高级技术职务且能履行《规程》中规定的六项主要职责。

42  专职人员:根据学校规模,当前学生在校人数在4000人以下者,其基础课实验室专职可以是23人。

44  教学与实验技术人员的比例:如果参评实验室相应课程教师多于该室专职人员的2倍的,应按多于2倍执行;如果低于2倍的,若全部教师参加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应视合格。

47  人员培训:要有培训,不一定是脱产的。

四、操作办法:每年415日前各校根据自评情况向我委高教处提出当年申请评估实验室的自评报告。我委根据评估任务确定专家组到校评估的具体时间,11月份公布当年的评估结论并上报国家教委。

五、关于评估标准的说明

1.参评实验室对照评估标准中39个条目全部为“Y”者,视为合格。

2.评估标准中142741455361六个条目为“一票否决”项,六条中只要有一条为“N”者,参评实验室要待下次重新申报再评。

3.评估标准中除“一票否决”的六个条目外,还有带“*” 号的14个条目中的4条(含4条)以下为“N”和不带“*”号的19个条目中有6条(含6条)以下为“N”者,参评实验室需进行整改。待34个月对为“N”的条目进行复核,复核中还有为“N”者,参评实验室要待下一年重新申报再评。

4.评估标准中除“一票否决”的六个条目外,还有带“*”号的14个条目中有4条以上为“N”,或为“N”的条目总计超过10条者,参评实验室为不合格,待下次重新申报再评。

                                                                                     湖南省教育委员会

                                                                                              1997年1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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