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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9日 14:27 责任编辑:廖良梅 点击:

       

湖南省教育厅

 

湘教通〔2015294

 

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认真做好我省普通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统称学生)转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通知》规定规范学生转学

办理学生转学应坚持维护学生正当权益与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相一致的原则,符合《通知》第一条第1、第2款的方能转学;有第一条第3款的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转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超出《通知》规定的范围办理转学。

二、切实完善学生转学管理制度      

1.各高校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学生转学工作,统筹协调学生转学相关事宜,并成立由校(院)长或者分管校(院)长牵头,教务或研究生处及学工、招生、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院(系)初审、学校职能部门复审、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的分级审核制度。

2.各高校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学生转学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流程,严格规范学生转学手续的办理。

三、严格规范学生转学程序

1.学生要求转学,须由本人向学籍所在高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负责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2.转出高校分级审核学生转学理由的正当性、真实性及要求的合理性。因患病要求转学的,学校要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同时要审核医院的相关治疗证明,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要审核父母单位证明、家庭社区证明和相关的支撑材料。经院系初审、职能处室复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提供相关材料供学生联系接收学校。转出学校的审核应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

3.拟转入学校的职能处室在严格审核学生转学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学生转学规定、达到本校培养要求的(经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本专科生经相关院系、研究生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后,再统一提交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办理接收手续。拟转入学校的审核应于每年的220日和820日前完成。

4.学生填写的《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由拟转入高校于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省教育厅受理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的结论。备案结果在湖南教育政务网公布。

5.省教育厅将同意备案的学生转学材料返回转入高校后,由学校及时通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及时完成学籍标注。未经同意备案的,不得办理转学手续,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理由在未完成备案手续前私自接收学生入读。

四、严格执行审核信息公开

各高校要将国家转学政策和本校实施细则及具体办理程序通过校园网和公示栏向广大学生公开,既方便有需求的学生办理手续,又便于广大师生监督。同时,对拟转学学生的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信息,特别是学校的审核结果,在校园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的要立即查实处理,无异议后方可按程序办理。

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在湖南教育政务网公开发布国家转学政策和我省相关规定,并及时公布备案审核程序和结果,受理对学生转学工作的投诉及处理。

五、严禁违规办理转学

学生转学工作既关系学生切身利益,又关系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学生转学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把关、分级负责。学生符合条件要求转学的,学校应予受理,并指导学生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学校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将矛盾上交。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学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转学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高校相关人员有参与作假、循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由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高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转学费。

六、相关具体工作要求  

1.省教育厅办理普通本专科学校学生转学备案手续的部门为高等教育处,办理高职院校(含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学生转学备案手续的部门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办理研究生转学备案手续的部门为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各高校的学生转学相关工作请分别与以上处室具体衔接。

2.我厅只集中受理高校统一申报的学生转学备案材料,不受理学生及家长个人提交材料。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

 

 

湖南省教育厅

2015626

 

     教育部办公厅文件   

 

 

教学厅[2015]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

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转学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转学确认程序及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结合本地区、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转学的实施细则。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各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20155 7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政法司、高教司、研究生司、监察局

教育部办公厅           主动公开           20155 11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 

                编号:

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民族

 

考生号

 

身份证号

 

学籍信息

生源

省市

 

高考成绩(本、专科生)

 

录取

年份

 

入学考试成绩(研究生)

 

层次

 

学制

 

学习形式

 

录取

批次

 

转学信息

转出

学校

 

层次

 

现读专业

 

转出

年级

 

转入

学校

 

层次

 

转入专业

 

转入

年级

 

转入专业录 线

 

转学理由

 

 

 

 

 

 

 

                            学生本人签名:                         

转出学校意见:

 

 

经办人:               处长:

 

 

主管校领导:            (公章)

                                  

转入学校意见:

 

经办人:               处长:

 

主管校领导:                 (公章)

                                 

 

转出省级教育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               处长:

 

 

分管厅领导:

(公章)

                                   

 

转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               处长:

 

分管厅领导:

(公章)

                                  

注:1.此表中“转出年级”、“转入年级”请用阿拉伯数字4位数表示,如“2014”级;

2.此表请用A4纸打印,随此表一并提供的相关材料清单详见背面。

1.申请转学学生本人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2.证明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新生录取表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3.因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和诊断证明以及之前的相关治疗证明、学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请假、申请休学等)等证明材料;

4.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须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所在社区(街道、居委会)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5.经转出学校成绩库打印的成绩单(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6.经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在校现实表现证明(盖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公章)。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整理好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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