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教〔2018〕17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与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营造全校各级领导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的良好氛围,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下列人员必须按本规定有计划地安排听课:
1.学校党政领导;
2.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办公室等教学相关机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
3.院(部)党政领导、教研室(实验室)主任;
4.学校教学督导团全体成员;
5.承担全日制本科各专业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听课次数
1.学校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4节,其中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课至少8节;
2.教学相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每学期听课至少6节,其中教务处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8节;
3.院(部)党政领导对本院(部)每学期的新开课程至少听课2节、开新课教师至少听课2节、外聘教师至少听课2节,且每学期听课总量不得少于8节;
4.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对本教研室(实验室)每学期的新开课程至少听课2节、开新课教师至少听课2节、外聘教师至少听课2节,且每学期听课总量不得少于6节;
5.学校教学督导团全体成员听课次数根据《长沙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长大教〔2015〕6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承担全日制本科各专业教学任务的教师(除新进教师外)每学期听课至少4节;
7.新进教师进校第一年每学期听课至少10节。
三、听课方式
1.学校党政领导、机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根据教务处每学期排定的课程表,常年不定期随机听课,并可根据自身所学专业及工作性质自行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事先不必通知任课教师;
2.各院(部)党政领导、教研室(实验室)主任以及教师除采取随机方式听课外,亦可通过各院(部)、教研室(实验室)组织的教学观摩课、示范课来开展相互听课和评教活动。
四、听课对象
承担全日制本科教学的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以及外聘教师。
五、听课管理
1.听课人员应尊重主讲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听课期间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每次至少要听完一节课。听课人员应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与登记,并利用课余时间多与学生交流,了解教学效果及学生意见,了解学生对本课程的要求和建议等。
2.学校党政领导、机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听课记录本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交教务处存档备查;各院(部)党政领导、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和教师听课记录本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交各院(部)存档备查;各院(部)于期末放假前将本单位听课情况以汇总表的形式报教务处;教学督导团成员的听课记录本交督导团办公室存档备查。
3.听课人员必须坚持听课制度,每学期期末教务处将对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各院(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教研活动、课程建设、师资培养和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制定或完善具体的听课办法,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全体教师开展经常性的相互听课活动。
六、评课要求
1.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及时归纳、总结以及分析,并详细填写《长沙学院听课记录本》,对主讲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
2.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主动联系主讲教师,检查主讲教师的教案,并把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于课后反馈给主讲教师,对于听课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的院(部)或教务处。
3.各院(部)对听课人员反映的教学效果不理想、教学态度不端正的主讲教师,应组织其所在教研室(实验室)的同行教师进行集体听课和评教,指出其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教务处也可组织学校教学督导团专家有针对性地听课和评教,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端正教学态度。
七、附则
1.本制度是对原《长沙学院听课与评课制度》(长大教〔2006〕72号)进行的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长沙学院听课与评课制度》(长大教〔2006〕72号)废止。
2.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