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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08:41 责任编辑:admin 点击:

       

 (长大发〔2017〕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检查学生对各门课程掌握、理解程度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通过课程考核,引导教学改革发展方向,强化学生的学习动机,激发学习兴趣,培养进取精神,促进学生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二条  通过课程考核,全面客观地评价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判定教学质量的优劣,检验教学工作成效,找出问题原因,寻求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改进、控制和保障教学过程中的质量,对教学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时间

第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考核可以采取笔试(开卷、闭卷)、机试(开卷、闭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听力考试、面试、理论考核与实践能力考核(实验、实习、设计、作品、论文、社会实践)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具体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目标拟定,并由开课学院(部)审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四条  笔试和机试的时间一般为90~180分钟(艺术类除外),考核题量应与考核时量相吻合。听力考试的时间一般为50~70分钟。口试(面试)的时间一般为每人10~30分钟。考核时间不得在考核过程中临时更改。

第三章 考核资格审查

第五条  学生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部)确认。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三分之一的;

(三)实验(实践)教学部分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条  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考核前1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取消考核资格的原因)报送学生所在学院(部)复核,复核后,学院(部)应将复核结果分别通知学生本人。同时,各学院(部)复核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凡不具备考核资格擅自参加考核的学生,其成绩作无效处理。

第七条  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应按《长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重修或改修。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成绩评定

第八条  凡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同一课程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教师分班任教的课程的考试试题,应根据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其它课程的考试试题应由主讲教师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命题,并报课程归属学院(部)审核。

第九条  考试命题要根据学期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制定双向细目表,根据双向细目表编制试卷。制定双向细目表的原则是:

(一)试卷对课程内容的覆盖面大,覆盖率应达到85%以上,题量适当,题型多样,分值分配合理;

(二)试题有一定的难易梯度,能分辨学生学习掌握的情况。试题的难度层次要求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部分占6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题占30%左右,较高要求并有相当难度的题占10%左右(每门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比例)。

第十条  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命题必须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为依据,但不应局限于教材和课堂教学中教师讲授的范围,还应包括相关参考书的有关内容,最大限度地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注重知识的迁移和综合应用。命题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重点突出知识的应用性和实践性。试题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融会贯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引导作用。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在命题时应拟定覆盖面、试题份量、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5%,同时,本年度试卷与前两年试卷重复率也不得超过15%。试题要严谨明确,避免产生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试卷插图要准确、清楚。A、B两套试卷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查并签字。

第十二条  试题拟定后,须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主观题应提供“答案要点”)。评分标准应合理公允,便于把握,对答题的每个要点应分别给出评分要求。

第十三条  口试应采取分组抽签方式进行。考签的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为依据,覆盖面广,着重考核学生对本课程“三基”的掌握程度及应用能力。命题时,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歧义或误解。考签中不可直接选用近两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每张考签的容量和难易程度力求均衡适度。考签的数量应多于一个口试小组的学生人数。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教师同意后可进行第二次抽签,但不能进行第三次抽签。凡抽第二次考签所得成绩,除及格外,其它均降一级记分。

第十四条  听力考试的命题及成绩评定参照笔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用机试的课程应通过试题库组卷。试题库的考题数量必须足够多,能随机组卷20套以上。组出的试卷必须符合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覆盖面广,能考核学生对本课程“三基”的掌握程度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要定期更新试题库的内容,以适应考试大纲的变化。

第十六条  音乐类专业的面试须由指导教师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当曲目提前准备练习。曲目应符合学生个人特点、能反映学生技能掌握程度。声乐、器乐、钢琴面试须背谱演唱(演奏)。面试现场评分教师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须重视试题库和试卷库的建设工作。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内容相对稳定的专业必修课应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其它课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对已建立的试题库和试卷库应做好维护与更新,确保与现行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相符。

第十八条  试卷评分细则要求科学、合理、规范;阅卷人必须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分细则评卷,做到公平、公正、无误。

第十九条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同一门课程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教师分班任教的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要求统一考试时间,并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中阅卷。

第二十条  所有笔试试卷一律用红笔批阅。

第二十一条  试卷记分必须同时记有卷首分、题首分和小题分。每题评阅记正分,全错和未答题应记“0”分,全对记满分,未全对的主观题应标出知识点分或观点分,客观性题目只能打满分或零分,不得出现其它随意性分数。

第二十二条  每本试卷必须有评卷人和复核人签名,试卷评阅记录(包括每题评分或总成绩)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判或漏判确需更改时,应同时有评卷人和复核人等至少两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试卷评阅完毕应填写试卷分析表(一般以行政班为单位,分级教学、俱乐部制教学、考查课以教学班为单位)。每份试卷分析表应以该门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为依据,以课程的教学目标和要求为标准,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认真分析学生的答题情况,重点就学生对该课程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情况、相关能力目标的实现、教与学各方面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进行归因分析,并据此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教学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卷面成绩出现超过30%以上不及格或80%以上学生成绩为优秀的情况,要立即向开课学院(部)院长报告,查找原因,学生成绩暂不得公布和网上录入。

第二十五条  确因试卷难度或题量偏大(或偏小)造成大面积学生考核成绩分布不合理时,应提出重考或对该课程成绩作加权处理等整改方案。课程重考或对课程成绩作加权处理的方案必须经过教务处批准,作好相关记录。经批准后,按整改方案实施结果登录学生成绩,并将批复连同试卷一并归档。学院(部)不可擅自组织重考或作加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或不按照考试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而出现的学生课程成绩分布极不合理,导致课程重考等现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任课教师进行课程教学质量专项鉴定,若确属教师责任,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一)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的比例构成可依据课程教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60%以下的课程需注明详细考核办法并由所属教研室研究并签署意见,提交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交教务处备案。

(二)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包括:课堂提问、课堂讨论、期中测试、测验、实验、作业、课程论文、出勤等。其中,实验部分的成绩所占比例应符合教学(考试)大纲要求。平时成绩评定必须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有相应的记录和反映,平时成绩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低于50分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也不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八条  逐步推广考教分离。为了增加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逐步在条件成熟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推行考教分离,由课程归属部门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第五章 考查命题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试卷方式的考查,其试卷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覆盖面广,着重考核学生对本课程“三基”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名称必须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名称一致。试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歧义或误解。在同一套试卷中,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分值比例应符合本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目标要求。

第三十条  闭卷考查的试题,“三基”部分一般占70%,且难度适中,综合性及有一定难度的试题一般占30%;开卷考试的试题,应注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三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要体现综合运用。试题答案不能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采用口试、听力、面试、上机操作等方式的考查,其命题和成绩评定参照考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提交论文、设计或作品等方式的考查,可采取统一命题、统一选题或任意选题等多种方式进行。统一命题即统一命制一定数量的题目,要求学生按指定的题目进行撰写(设计);统一选题即统一命制一定数量的题目,要求学生在提供的题目范围内选题进行撰写(设计);任意选题即学生任意选择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题目进行撰写(设计)。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其考核内容均须符合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

第三十三条  实验课程的考查应注重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形成性考核与课程结束时的终结性(鉴定性)考核相结合。形成性考核要求每个实验项目由预习、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三个环节按比例评分;终结性(鉴定性)考核要求着重考核学生对实验理论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程结束时,依据教学大纲要求,拟定实验考核题目,并对实验方案(含实验原理、方法、仪器材料选配等)、实验操作(含仪器安装调试情况、操作规范熟练程度、数据完整及准确性等)和实验报告(含实验内容、数据处理、结果分析等)给出评分细则。若以实验课程结束时提交的作品作为对该实验课程的终结性(鉴定性)考核,应依据教学大纲要求,采用统一命题、统一选题或任意选题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综合实验)、毕业设计等集中性实践教学课程的考查,由各学院(部)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参照教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考查试卷应使用学校统一的模板制作,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印制,并采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长沙学院考查课程专用答题纸》进行答题或在试卷上直接作答。

第三十六条  除试卷之外的其他方式考查,由教研室(实验室)负责命题的审核、制作和管理,课程归属学院(部)负责审定及抽检工作。

第三十七条  考查课程的试卷、论文、设计、作品等的评阅工作由相关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负责。评阅时,须有《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或各学院(部)制订的成绩评定参考标准,并保留评阅记录。

第三十八条  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十九条  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由期末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评定依据包括:提问、课堂讨论、期中测试、测验、实验、作业、课程论文、出勤等。平时成绩评定必须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有相应的记录和反映。

第四十条  实验(实践)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按形成性考核成绩占70%,终结性(鉴定性)考核成绩占30%的比例计分。除此之外的其他理论课程,总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核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的比例计分。成绩评定比例构成可根据课程教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60%以下的课程需注明详细考核办法并由所属教研室研究并签署意见,提交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交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综合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查成绩评定,依据各学院(部)制订的成绩评定参考标准及教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六章   制卷和试卷管理

第四十三条  考试试卷和考查试卷应分别按长沙学院相应的试卷模版格式制作,并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以及考试时量和学年学期,用计算机打印输出。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务处统一组考的公共基础课考试试卷由课程归属学院(部)安排专人于考试前两周送交教务处统一制卷。学院(部)组考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试卷和考查试卷由课程归属学院(部)于考试前一周交教务处统一印制,并及时到教务处领取。严禁学院(部)派遣学生送印(或领取)试卷。

第四十五条  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教师不得指定考试重点或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试内容,接触试题人员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考试完毕,试卷应如数收回,并由课程归属学院(部)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加强试卷管理、试卷分析工作。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对本单位考试的试卷进行抽样分析,督促教师科学命题,并对教师评卷进行检查,认真做好考试质量(效度、信度、难度、区分度等)分析评价和师生教学质量评价,及时将分析、检查结果在本单位通报并报学校教务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办公室每学期组织专家对全校考试试卷进行抽样分析,对教师评卷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布分析、检查结果。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部)应严格按照本文件中关于考试(考查)试卷命题、评阅以及存档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本学院(部)试卷的命题、评阅及存档工作。各学院(部)院长对本学院(部)试卷的命题、评阅与存档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教研室主任承担直接责任;教学秘书须对本学院(部)试卷的命题、评阅及存档进行形式审查。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成绩评定结束后,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应严格按要求工整、清晰、准确无误地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并于学期结束前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学院(部)将任课教师录入的电子档案成绩打印输出(一式两份),经任课教师签字,并经教研室主任或学院(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签字后,分别交教研室(实验室)、学院(部)存档。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通过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查阅其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

第五十条  教学(考核)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成绩档案由学院(部)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擅自涂改,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第五十一条  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对成绩评定负责;教务人员对成绩的日常管理负责。凡在成绩评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出现差错的依照《长沙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可以申请查卷,如成绩有误可以进行更改。查询试卷和更改成绩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查卷、更改成绩时间

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期末成绩于下期开学一周内)可以申请查卷,并更改成绩,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二)查卷程序

1.由学生本人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长沙学院试卷查询情况登记表》;

2.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秘书签署意见,并报学院院长审核同意;

3.将试卷查询情况登记表交至学校教务处,经审批同意后,通知该门课程所在学院(部),由该学院(部)安排教研室主任或其他教师会同评卷教师共同对试卷进行复查;

4.查卷结果由相关学院(部)填报,并经学院院长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学校教务处。

(三)更改成绩程序

1.经查实成绩确实有误,由任课教师本人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长沙学院更改课程成绩审批表》;

2.任课教师报请所在学院(部)院长审核,并给出处理意见;

3.任课教师本人将审批表、学生所在班级的该门课程考卷装订册一并送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

4.教务处学籍办根据审核结果于第三周统一办理。

第八章 考核资料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期末考试、重修、补考或考查的各类考核资料由课程归属开课学院(部)负责整理并存档。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

(一)笔试课程考核资料存档要求

笔试课程的考核资料分原卷册、答卷册、重修试卷册三部分装订:

1.原卷册的装订依序为: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试卷装订封面、双向细目表、原始命题试卷(AB卷)、AB卷答案及评分细则、命题审定单、考场情况记录表、封底;

2.答卷册的装订依序为: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试卷装订封面、责任人签名表、从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输出的课程成绩单、手写原始成绩、试卷分析表、按学号排列的所有考生答题试卷、封底;

3.重修试卷册的装订依序为: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试卷装订封面(注明重修)、责任人签名表(复印件)、从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输出的课程成绩单、手写原始成绩(复印件)、所有考生答题试卷、封底。

(二)机试课程考核资料存档要求

机试课程考核资料的考生答卷电子文件刻光盘保存,其余资料分正常考试材料册、重修考试材料册两部分装订:

1.正常考试材料册装订依序为: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试卷装订封面、双向细目表、原始命题试卷样卷、样卷答案及评分细则、命题审定单、责任人签名表(有人工阅卷部分)、从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输出的课程成绩单、手写原始成绩、试卷分析表、封底;

2.重修试卷册的装订依序为: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试卷装订封面(注明重修)、双向细目表、原始命题试卷样卷、样卷答案及评分细则、命题审定单、责任人签名表(有人工阅卷部分)、从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输出的课程成绩单、手写原始成绩(复印件)、封底。

(三)特殊考核方式课程考核资料存档要求

特殊考核方式课程考核资料的电子文件刻光盘保存,其余资料分正常考试材料册、重修考试材料册两部分装订:

1.正常考试材料册装订依序为: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试卷装订封面、课程考核实施方案(加盖学院公章)、从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输出的课程成绩单、手写原始成绩、试卷分析表、考核过程资料、封底;

2.重修考试材料册装订依序为: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试卷装订封面(注明重修)、课程考核实施方案(复印件)、从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输出的课程成绩单、手写原始成绩(复印件)、考核过程资料、封底。

(四)考查课程的笔试存档材料包括:试卷、答题纸、原始成绩单、从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输出的课程成绩单、考场情况记录表、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等。

(五)开学补考、返校补考等其他考试试卷按学期、课程、单独保存。

第五十四条  实行口试考核的课程须将所有考签(口试试题)、每个学生所抽签的序号、得分和原始成绩单等一并装订存档。有口试录音的,录音带(光盘)按年级、班、组分类另行保存。

第五十五条  实行听力考核的课程应将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一并装订存档。听力考核所用磁带按年级使用情况分门别类另行保存。

第五十六条  实行面试考核的课程须将所有面试试题、每个学生得分和原始成绩单等一并装订存档。有面试录音(像)的,录音(像)带(光盘)按年级、班、组分类另行保存。

第五十七条  上机操作课程的考核应将考核所生成的电子数据刻制成光盘存档。

第五十八条  实验课程的考查必须存档的资料包括:平时实验的《实验成绩记录本》;终结性(鉴定性)实验考核的题目、学生实验方案、实验操作情况记录表和实验报告;将实验课程结束时提交的作品的成绩作为实验考核成绩时,要求保存作品原件或照片。

第五十九条  论文、设计、作品、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等应按教务处制定的有关模板规范撰写,与原始成绩单一并存档。

第六十条  违纪、作弊学生的需填写《长沙学院违纪作弊登记表》连同有关违纪、作弊的文字证据,交至由学校教务处存档。

第九章 缓考  缺考  补考  重修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因病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可以办理缓考。缓考的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缓考学生必须于考核前三天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长沙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二)由学院(部)教学秘书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同意后,交由学生将《长沙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报送学校教务处审批。

(三)学生因本身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或因家庭发生意外等情况而暂时不能办理缓考手续者,应在事后及时将《长沙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补交学校教务处。

(四)所有缓考课程的考核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并进行。

(五)缓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处理。

(六)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缓考,只能重修。

第六十二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缺考论处。凡缺考的学生,该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十三条  凡上一学期课程(课程设计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除外)考核不及格者均可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补考。

第六十四条  学生补考不及格、没有参加补考或因有违纪作弊行为、缺考或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重修考核。学生在校期间,不限定重修次数。

第六十五条  考试课程的补考采用期末考试备用卷。重修考核与低年级期末考核同时同方式进行。补考、重修如需单独命题,由学院(部)说明情况并提出建议,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其命题要求应与原课程考核要求一致,不得降低难度,不得简化程序。

第六十六条  考查课程的补考方式与正常考查的方式一致,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在下学期期初补考,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六十七条  补考成绩及格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入成绩册,60分以下按实记。经批准缓考而参加补考的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录。

第十章 考核组织

第六十八条  考核期间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教务处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学校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对有突破性改革的课程考核,各学院(部)领导要重点关注、支持,认真组织评阅、总结和推广,对其中好的做法、经验要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六十九条  各学院(部)负责本部门组考课程的考核组织管理和考场巡查。学院(部)要在考试前召开会议,学习有关考核文件,熟悉考场纪律,明确岗位职责。

第七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组织学生学习考场规则,培养学生诚实、守纪的作风。

第七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阶段进行,学院(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考试可于课程结束后的第二周进行,考查一般在课程结束最后一周随堂进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时间,依照《长沙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期末考试课程原则上不超过5门。学校教务处统一组考的公共基础课考核由教务处安排;跨学院(部)的专业基础课考核由课程归属学院(部)与相关学院(部)协调安排;其它课程考核由各学院(部)自行安排。学院(部)组织考核的课程须在考核前两周将考试安排表报学校教务处审核。

第七十二条  每个标准考场必须安排两名监考人员。学院(部)组考的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考核所需监考人员由学院(部)安排;学校教务处统一组考的公共基础课考试所需监考人员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七十三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设计、制作作品等考核方式的课程,应要求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基本引文规范、注释规范,不得编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不得抄袭、剽窃他人已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凡有上述现象,一经查出,该课程按零分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实行笔试的课程考核,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设计、制作作品等方式的课程考核,指导教师应加强过程考核,认真审阅学生提交的作品,必要时应组织答辩。

第十一章 考场规则

第七十五条  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按时进入考场,听从监考老师安排座次。入座后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的左上方,以便核验。考试中不得擅自变更座位,凡不听从监考老师指挥者,不予发放考卷,并取消其当堂课程考试资格。

第七十六条  考生参加闭卷考试,除必要的考试工具外,不得携带与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草稿纸,以及各种通信工具,如带有规定之外的上述物品,应按监考老师指定的地点存放,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七十七条  考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笔试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机试不允许迟到,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能交卷,未交试卷不得中途退场结束考试。考生不得中途离场,若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场,须举手示意,经请示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在同一时间内因故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只限一人)。

第七十八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并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发现试卷印刷不清楚,考生应举手询问监考老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七十九条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后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八十条  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老师进行正常工作。监考老师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八十一条  监考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监考老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

第八十二条  监考老师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熟悉考试组织工作。考前应准备好考生名册、试卷、答题纸(卡)、考场情况记录表、草稿纸等考试用具。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应忠于职守,集中精力监考,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八十三条  监考老师须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前10分钟内应完成如下工作:

(一)宣讲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

(二)调整考生座位,普通教室考生之间间隔横排不得少于两个座位或一个走道,纵向对齐;阶梯教室横向要求与普通教室一致,纵向隔排安排考生就座并对齐;

(三)指导考生将所带书包、教材、笔记本、草稿纸、资料、通信工具以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物品在指定的地点存放;

(四)分发考试专用草稿纸。

第八十四条 监考老师应在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试卷分发前应向学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条,并当众拆封试卷袋。监考老师不得对试题的内容做出任何解释,但发现试题文字印刷模糊或试卷本身有误,必须查实后予以告知。

第八十五条  监考老师应于开考后15分钟检查学生有效证件,并督促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相关考试信息。发现证件与本人不符,或填写信息与证件不符应没收试卷,并区分情况作作弊或清退出场处理。

第八十六条  监考老师必须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须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以及《长沙学院违纪作弊登记表》。有关违纪、作弊的文字证据,应附在违纪作弊登记表后。用于作弊的其他工具,暂扣后交学校教务处。监考老师对于扰乱考场秩序者,有权直接逐出考场,但事后必须报告学校教务处。

第八十七条  考生提前交卷时,监考老师必须检查试卷是否完整,密封线内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对允许提前交卷的考生,监考老师还必须查收考生的所有草稿纸。考生一旦提前结束考试,监考老师不得再接收补交的部分答卷。

第八十八条  监考老师须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准备交卷。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考生离开考场。

第八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准时收卷,并按学号顺序清点,回收所有多余和作废试卷。试卷清点无误后,监考老师应及时将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送交学校或学院(部)的考试办公室。此外,监考老师还必须清理考场,发现考生遗留物件,也应一并及时交到学校或学院(部)的考试办公室。

第九十条 监考老师在监考期间不得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迟到、早退、缺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隐瞒学生违纪作弊事实、丢失学生答卷等行为均属教学事故,学校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九十一条  在考试期间要加强考场巡视督导工作,建立学校、学院(部)两级巡视制度,严肃考风考纪。学校巡视员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担任,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学院(部)巡视员由学院(部)领导、教学秘书、学生辅导员等管理人员担任,负责本单位考场的巡视。

第九十二条  巡考人员主要职责是,检查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的情况,巡考人员若发现监考人员有失职行为,应对其提出批评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九十三条  学院(部)巡考人员应尽职尽责,详实记录巡考情况,填写好《长沙学院考场巡视登记表》,并及时送交学校教务处。

第十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九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九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行为: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顶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三)把有关考试的内容写在身上、课桌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题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者;

(八)采用各种手段(抄写、拍照等)将考试试题带出考场外者;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十)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传、接物品者;

(十一)以各种方式在试卷、答卷上标记考生识别信息者;

(十二)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三)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十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证属实的;

(十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对考试违纪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终止考试。

第九十七条  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顶替他人参加考试者(含校外代考)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次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其他作弊行为按以下处理:

1.第一次作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该科成绩记为无效;

2.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该科成绩记为无效;

3.第三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组织作弊或者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结业生参加我校相关课程考核,如认定有本规定第九十五条任何一种作弊行为的,该科成绩记为无效。

第一百条  考试工作人员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须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以及《长沙学院违纪作弊登记表》,并由两名以上考务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提交相关材料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一百零一条 《考场情况记录表》以及《长沙学院违纪作弊登记表》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监考老师或者考场巡视员、考务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或作弊考生告知违纪或作弊记录的内容,要求考生书面报告事情经过并签字认可。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认定签字的《长沙学院违纪作弊登记表》、学生本人试卷、违纪(作弊)证据等相关材料送学校教务处。

第一百零二条 违纪与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由主考审核后,正式文件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长沙学院课程考核管理暂行规定》(长大发〔2013〕3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国家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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