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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5日 17:39 责任编辑:吴庆华 点击:

       

长大发〔201343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为切实提高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保证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以及学校的定位与培养目标组织制定。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认真学习和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

2.教务处在学习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意见,经学校党委审批行文后下发各单位。

3.各系(部)应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学校关于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确定专业培养目标,组织教研室按专业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4.各系(部)应吸收政府、行业、企业的有关专家、管理人员和有关专业高等教育专家成立专业建设咨询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充分发挥业界专家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5.各系(部)应广泛调研用人单位、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知识、能力和素质等各方面的具体需求,并充分借鉴学习同类院校相同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成功经验。

6.各系(部)对所属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审议、修改,由系(部)主任审定签字后送教务处。

7.人才培养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执行。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与学位;毕业资格与学位授予要求;实践教学环节安排及课内外学时学分分配;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表;必要的说明与统计数据等。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组织实施,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性。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允许适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但必须在教务处的组织下,按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五条 经主管院长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执行。

第六条 课程管理归口开课教研室。相关开课系(部)应组织教研室编写好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考核大纲、课程简介,报教务处审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学校将教学任务按课程归属与业务范围下达到有关系(部)或教研室, 各系(部)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推诿或更改教学任务。对教学任务归口有争议的,由教务处组织协商解决。

第八条 编制开课计划按如下程序进行:

1.每学期第8周前将下一个学期的教学任务按课程归属和业务范围下发到有关系(部),系(部)及时下达到相关教研室,落实开课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任课教师等,编制各专业开课计划,填写教学日历。各专业开课计划应做到周学时相对均匀,使学生的学习负担适度、合理。第12周前各系(部)将各专业开课计划、教学日历报教务处。

2.排课前教务处应认真核查各系(部)开课计划,确保开课计划的准确、合理。

第九条 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凡漏排、重排、错排课程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条 要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对已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凡增加、删减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限选课,改变课程性质,增减学时(学分),变更课程开设时间,改变课程考核形式等,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1.凡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的名称、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增减课程学时、学分,增开、停开课程,或授课期间课程设置变更的,应由相关系(部)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填写《长沙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微调申请表》,报教务处,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2.变更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的开设时间、考核方式、周学时数及个别专业选修课程的设置,相关系(部)填写《长沙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微调申请表》,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处长审批后执行。

3.调整后的方案由相关系(部)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520日起执行。

 

附件:长沙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微调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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