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长沙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规程
(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7日 16:44 责任编辑:admin 点击:

       

 

长大发〔2013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学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人才培养工作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与教材,任课教师与教学任务,备课与课堂教学,习题课与课堂讨论、辅导答疑、课外作业,实验与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创作),课程考核,人才培养质量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全体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以及学校的定位与培养目标制定。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是:

1.认真领会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

2.教务处在学习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意见,经学校党委审批行文后下发各单位。

3.各系(部)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学校关于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确定专业培养目标,组织教研室按专业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4.各系(部)吸收政府、行业、企业的相关专家、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高等教育专家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充分发挥业界专家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5.各系(部)广泛调研用人单位、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知识、能力和素质等各方面的具体需求,并充分借鉴学习同类院校相同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成功经验。

6.各系(部)对所属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审议、修改,由系(部)主任审定签字后送教务处。

7.人才培养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院长审批执行。

第五条 各系(部)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师生认真学习人才培养方案,并作为集体备课环节的主要内容,使每一位师生知晓、理解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及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也须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汇编,通过网络等手段及时予以公布,并及时了解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相关系(部)共同研究解决。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组织实施,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性。为了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允许适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但必须在教务处的组织下,按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学校每学年以适当形式组织对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与教材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的教学指导文件,是编写(选用)教材、实施课堂教学、组织实践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价、指导学生学习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考核大纲则是课程考核命题和建立试题(卷)库的依据,是实现课程考核规范化的重要文件。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必修课、专业限选课、集中性实践环节的课程均应制定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按大纲实施教学和考核。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由课程所属教研室或实验室具体负责制定和修订,系(部)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后报教务处汇编成册。各系(部)应及时使全体师生明确课程教学和考核等要点与要求。

第十条 教材选用应符合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由任课教师提出选用申请,经教研室审议和系(部)核准,报教务处审定订购。教材选用的主体应为精品教材、特色教材、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或获奖教材、校级规划教材或获奖教材、国外优秀原版教材等高质量优秀教材。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材建设、评价和选用制度。根据《长沙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鼓励优势、特色学科专业组织高水平教师编写特色规划教材。

第四章   任课教师与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教师担负着培养专业人才的重任,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教育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精通所授课程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有较高的教师专业素养和文化素质,有高尚的思想情操和崇高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教研室活动,加强教师间的沟通和交流,共同探讨、研究和解决教学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改进教学方法、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鼓励任课教师联系课程教学实际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并将科研成果运用于课程教学,提升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主讲教师制。主讲教师对本门课程各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教学中应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需熟悉并执行《长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时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生所在系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与辅导员和班主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做到教书育人。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并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3.知识面较宽,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及其内容,能较好地把握、讲授教学难点和重点,掌握课程的理论体系和所属学科的发展状况,能有效组织教学;

4.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在合格以上。

第十六条 主讲教师由所在系(部)组织考核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系统讲授一门课程。

不具备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原则上不能担任课程的主讲任务,一般承担辅助教学的工作。特殊需要时,经系(部)申请,教务、人事等部门参与考核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承担课程主讲任务。

第十七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由所在教研室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其资历进行审查和对其试教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经所在系(部)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开课。

第十八条 为保证教学的连贯性,同一班级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由一位教师主讲。同一班级的同一门课程若因课程特性或其他特殊情况而需多人分段主讲,需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对不同班级的同一门课程由多名教师主讲,教研室应认真规划教学进度,统一教学要求,统一考核方案,统一时间考核。

第十九条 教务处根据各人才培养方案向各教学系(部)下达学期教学任务,系(部)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师教学能力合理安排任课教师。系(部)确需聘请校外人员、本校离退休教师及其他兼职教师授课的,应按照《长沙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安排。

第二十条 教学任务安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课系(部)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担任课程主讲的教师一般中途不得调换或停课外出参加活动,特殊情况要作好妥善安排。任课教师申请调(停)课须按《长沙学院排课、调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有调(停)课均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监考是教学任务之一,教师须根据学校或系(部)安排承担监考任务,并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

第五章   备课与课堂教学

第二十二条 备课是组织好教学的基础和前提,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应认真执行以下基本要求:

1.研究和掌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或教学指导书等教学基本文件。

2.根据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全面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体系结构,跟踪课程内容的前沿动态,充分吸纳最新研究成果。

3.教案撰写应简明扼要地表述课程教学的基本目标与要求、教学内容难点与重点、主要教学环节的设计与安排、教学手段、课外作业或训练、授课后记等内容。

4.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后续课程的教学要求,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学生的实际选择最佳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5.应调动学生学习本课程的积极性和自主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维;应处理好基本内容和辅助内容、经典理论与新技术、讲授与自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注意把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提高素质有机地结合起来。

6.在正式开课之前,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对拟授的课程备好一学期课程1/3以上的内容,新开课的教师要求写好一学期课程2/3以上的讲稿。

7.对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有统一的教学要求。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研室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任课教师之间要充分协作和交流,集思广益。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与课程特点编制好教学日历,多名教师讲授同一门课程,所在教研室应对其教学进度安排提出明确要求,保证各位教师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日历一式三份,教务处、开课系(部)、任课教师各持一份。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完成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介绍学术研究的前沿动态,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变动教学基本内容。若因教学内容改革需对原有教学进度安排作较大变动时,应及时更改教学日历,并至少提前2周向教研室提出,经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应在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中,对教师的备课资料进行全面检查、评价。教案的检查和评估应重在对教学设计、教学组织等方面的考察。

第二十六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的重要方式,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

1.教学目的明确。

2.系统性和逻辑性强,体现科学性、思想性、艺术性的统一,并能反映或联系学科的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

3.教学方法恰当,教学设计科学合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引导和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问题的阐述深入浅出、简练准确、重点突出、思路清晰。

4.讲课应精神饱满、全身心投入,充分调动学生情绪,活跃课堂气氛,加强师生间的沟通交流。

5.上课时正确引导学生,教书与育人有机结合,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课堂教学组织管理到位。

6.板书应设计合理、字迹清楚、用字规范,板面布置得当、整洁有序。

第二十七条 教师进入教学场所应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大方;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并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授课时间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在教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鼓励教师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将相关教学文件、教学资料及参考资料、相关通知等信息及时上传,以便学生自主学习。

第二十九条 教师授课时须用普通话,课堂语言要力求做到准确、简练、清晰、生动。学校鼓励、支持各系(部)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积极推动使用双语教学。

第三十条 学校支持教师不拘一格,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特长,形成自有的教学风格与特色。教师要发挥好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因材施教;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三十一条 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系(部)教学督导组要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对本系(部)、本教研室开出的各门课程应及时掌握教和学的情况,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研究活动,确保课程教学质量。要以教研室为单位认真组织听课评课活动。

第六章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辅导答疑、课外作业

第三十二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表达能力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对习题、课堂讨论形式等进行科学合理安排。

第三十三条 习题课或课堂讨论应注重配合课程讲授内容的重点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目的与要求。习题课所选题目应能开阔思路,加深对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注重培养学生和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堂讨论应选择具有思考性、典型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专题,可采用班级小组讨论、分组辩论等形式。

第三十四条 讨论课前教师应指导学生做好充分准备。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做出适当的点评。讨论结束后,教师要在总结中肯定正确的意见,纠正错误的观点,表扬有创造性的见解,指出模糊的地方,从而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思维方法。

第三十五条 辅导答疑应侧重启发学生思维,开拓学生思路,注意因材施教。对基础较好的学生,要引导钻研与本学科有关的较深的问题;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启发掌握好基本内容。

第三十六条 辅导答疑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可采用集中答疑与质疑、电话答疑、电子邮件、QQ交流等多种形式,并做必要的记录。鼓励教师充分利用网络辅助教学平台进行答疑和辅导。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善于从辅导答疑过程中发现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工作。各系(部)应经常检查教师的辅导答疑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门课程应布置和批改作业。教师应注意作业设计、布置的科学性和计划性,并将作业方面的总体设计列入课程教学日历。

第三十九条  系(部)应根据课程特点,明确作业布置与批阅的要求。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提交。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作业缺交1/3以上或未完成者,任课教师应取消该生参加正常考试资格。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批改学生作业,并做好记录。考试作业一般要求全部批改。对于作业批改量大的课程,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取适当的作业批改方式,经开课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其中每次批改量最少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1/3或作业题量的1/3

第四十二条 教师批改作业应认真仔细,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和错误之处。对存在的错误要督促学生改正;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不能放任自流;对潦草、马虎等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别人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

第七章   实验与课程设计

第四十三条 教务处每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向各系(部)下达实验(课程设计)教学任务,各实验室(教研室)根据教学任务制定实验(课程设计)教学安排表,科学合理地调配教学人员,并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要精选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将最新科技成果引入实验教学;组织实验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不断更新实验项目,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比重。

第四十五条 各系(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鼓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设计实验,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到实验室进行实验制作、发明与创造活动。提倡实验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鼓励教师指导学生较早地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

第四十六条 实验课的考核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实验课成绩根据学生实验考核、平时实验操作、实验报告以及实验出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十七条 各系(部)应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合理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全校实验教育资源实行共建共享。各实验室应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并严格遵守,保证实验设备的完好率和实验的开出率。

第四十八条 作为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设计时间安排在1(1)以上的,应单独设课,有独立的教学大纲、合适的指导书,并独立考核。

第四十九条 课程设计的选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并尽可能结合生产实际,有正确的技术参考资料。其难度和工作量应综合考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以及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状况,既能使学生获得充分的实践锻炼,又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第五十条 课程设计任务书由指导教师编写,教研室主任审定。课程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设计题目、技术参数和设计要求、设计工作量、工作计划等,并充分考虑课程设计与相关实验的紧密结合。

第五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定时为学生进行辅导答疑,帮助学生及时解决设计中的问题和困难。学生完成课程设计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对每一位学生的设计结果进行仔细评阅,必要时可组织答辩。课程设计成绩应按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和相应评分细则进行评定。

第八章   实习

第五十二条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金工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等。各类实习在教务处的宏观指导下,由各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实习安排分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金工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教育实习原则上采取集中实习形式,认识实习和毕业实习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采用分散实习的形式。在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实习地点原则上选择学校已建立的校内外实习基地。

第五十四条 组织实习应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编制实习指导书和实施计划书,经系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各系(教研室)应选聘好实习指导教师,带队指导教师负责整个实习队的工作。带队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实习须按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提前或推后结束。

第五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提高,注意启发思考,开发智能,培养能力。同时要组织学生在实习期间进行一定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取得证明,由带队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带队教师应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向所在系报告,视情况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实习结束,带队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单位的鉴定材料,以及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认真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工作,并作好实习工作总结。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还应组织相应的答辩。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实习工作总结应在返校后1周内经系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九章   毕业设计(论文、创作)

第五十九条 各系应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和学校关于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工作的原则规定及要求,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对选题的审核、指导教师配备、指导工作、评审答辩、成绩评定等各个环节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六十条 担任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指导教师由教研室安排,系主管负责人审定。指导教师一般由本校教师担任,每个教师指导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若确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指导工作,应事先由教研室提出申请,报系负责人审核,人事处审批。

第六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坚持教学基本标准,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既要防止包办代替,又要防止放任自流;要经常检查督促,及时引导,积极解答疑难。

第六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创作)选题一般采取指导教师、学生双向选择的方式。选题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尽早向学生下达课题任务书,同时帮助学生一道做好准备工作。选题工作应在第七学期完成。

第六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完成后须由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分别进行评阅,评阅人要根据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的质量、学习态度等情况实事求是地写出评阅意见,并评定成绩等级。

第六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必须进行评审答辩。以系为单位成立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下设答辩小组,一般由4人(含秘书1人)以上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少量校外专家参与答辩工作。

第六十五条 答辩提问的内容一般应是与课题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为了考核学生知识面的宽窄,也可以提一些与专业培养目标一致的其它问题,力求全面地考核学生的实际水平。答辩必须作好文字记录,并及时存档,妥善保存。

第六十六条 各系应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较具体的毕业设计(论文、创作)评审参考标准。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的成绩评定采用评语和计分相结合的办法。最终成绩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制。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的成绩评定要客观合理,“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本专业总毕业人数的15%

第六十七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的最后成绩由系答辩委员会根据毕业设计(论文、创作)质量、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意见、答辩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经系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成绩一经审核确定,不得更改。对评分有异议的,由教务处负责受理。

第十章   课程考核

第六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教务处负责宏观指导与统一协调全校各类课程考核工作,由考试中心和各系(部)实施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门课程应制定考核大纲,课程的考试、考查按考核大纲的规定执行。命题应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教研室必须认真研究和恰当地掌握试题的难易、份量及覆盖面。

第七十条 课程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听力考试、面试、理论考核与实际能力考核(实验、实习、上机、设计、作品、论文、社会实践)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有实践教学内容的课程要注意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考核相结合。

第七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般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课堂提问、小测验、实习实验报告、论文等,比例一般控制在30%左右。鼓励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探索科学多样的考核办法。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事先确定并向学生公布。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针对考试试题组织学生进行复习、答疑,更不得泄题。

第七十二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各教研室应组织教师集体阅卷或分题流水阅卷,并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考核成绩进行试卷分析,并将学生成绩交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审核签字后输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系(部)将任课教师录入的电子档案成绩打印输出(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签字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审核签字后,分别交教研室(实验室)、系(部)、教务处存档。

第七十三条 一般以班为单位将考试资料装订成册,每册应有试题样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审定单、监考记录、学生答卷、成绩册、试卷分析等资料。开课系(部)应将本单位所属课程的全部考核管理文档资料归档,保留时间为学生毕业后2年。

第七十四条  未按评分标准评分或错、漏登学生考核成绩,给学生带来较大影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2周内(期末成绩于下学期开学1周内)向学生所在系提出查卷申请,各系要按学校规定作好学生查卷、查分记录。确需更改学生成绩的,由任课教师或系(部)教学秘书按有关规定到教务处办理。

第十一章   人才培养质量管理及其他

第七十六条 教研室设置按学科专业、课程性质相近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经系(部)提议、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各教研室按《长沙学院教研室工作规范》实施教研教改活动及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学校、系(部)和教研室教学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按《校、系(部)、室教学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文件执行。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学检查制度和校系(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党政领导应带头参加期初、期末教学检查,并经常深入课堂听课。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全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各系(部)成立教学督导组,在系(部)领导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下对本系(部)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要求,制定人才培养各主要方面与环节质量标准的基础,是人才培养工作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之一,全体教师应认真执行。学校定期组织对本规程执行情况的全面督查,督查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沙学院(原长沙大学)教务处 版权所有 所有信息、资料及其解释权限属长沙学院教务处
Copyright © All Right Reserved Academic Affairs Office of Changsh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