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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3日 17:00 责任编辑:柳易林 点击:

长大教〔20181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鼓励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人员积极从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落实“三全育人”,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能力,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成果奖励范围

第二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数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符合上款规定,并且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可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三章 成果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长沙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项原则上是经过校级以上(含校级)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五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第六条 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请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发布教学成果奖申报通知;

(二)申报集体或个人填写教学成果奖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报教务处初审;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

(四)专家评审结果及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并发文公布获奖情况。

 

 第四章 审与奖励

    第九条 长沙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广大教师和基层单位的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布的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如确有弄虚作假情节的,经查实并报学校批准后,取消获奖资格并给予当事者相应处分。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从事公共课、专业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优先评奖。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可根据省级和国家级成果奖申报安排适当调整评选时间。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成果特别突出的,可授予特等奖。学校在校级成果奖获奖成果中择优遴选,推荐参加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对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授予主要完成人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金。校级特等奖每项奖励15000元,校级一等奖每项奖励8000元,校级二等奖每项奖励2000元。对获得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按照《长沙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进行奖励,同一项成果的奖励金额按该成果获得的最高等次奖金发放,奖金不叠加。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及其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获奖材料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提薪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长沙学院关于国家级、省(部)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经费配套暂行办法》(长大发[2005]3号)同时废止。

0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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