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长大发〔2013〕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充分发挥专家、教授治学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本科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特设立长沙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长沙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校行政在教学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咨询和审议有关教学事宜时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的精神。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对加强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2.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的方案及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指导全校本科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
3.审议、指导长沙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审议或推荐教学成果奖及其它教学奖。
5.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和出版教材计划。
6. 接受校长委托,开展本科教学及其管理方面的专题调研和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充分反映教师意见的代表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经民主推荐后,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任职期内,因故增补委员时,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教学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校长聘任;因故撤换委员时,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活动经费在学校教学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审或咨询之前,有关部门应做好材料准备,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意见或初步方案等,以便事先发给各委员。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审议、评审或咨询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向校长报告。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在做出审议前,学校有关部门应向教学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并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凡属咨询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应认真听取并研究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可就学校重大教学问题向学校党委与校长提出调查报告或有关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应充分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给予答复。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2-4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教学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或咨询。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须有记录备案,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专门的文档,会议审议结果应及时整理、传达、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长沙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暂行条例》(长大发〔2007〕79号)同时废止。
(2013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