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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4日 15:02 责任编辑:刘迎清 点击:

长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长大发〔2018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加强一流本科教育建设有关精神,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强化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体系,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明确教学人员在各教学环节中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作包括师德修养、任课教师、教学管理、培养方案、教学研究、教材选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教学纪律、教学档案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校、院(部)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四条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学校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第五条 行为世范,立德树人。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六条 勤于教学,精于业务。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注重实践,勇于创新,既要以教学为基础开展富有成效的科研工作,又要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研究,不断更新教学理念,持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符合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来校兼职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

第八条 教师必须为本科生上课,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学校鼓励教授、教学名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专业导论课或开设专题讲座。

第九条 新进青年教师必须参加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院(部)及教研室应履行对新进教师进行培养的责任,原则上应为新进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新进青年教师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经过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辅助工作锻炼,并通过院(部)组织考核之后方能取得授课资格;教师新开一门课程需通过院(部)组织的试讲之后方可开课。考核、试讲情况应记录存档。

第十条 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经学校教学督导或同行专家确认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暂停其课程主讲资格,督促其进行改进提高,经院(部)组织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获得课程讲授资格。

第十一条 因教学需要,院(部)需聘请校外人员、本校离退休教师及其他兼职教师授课的,应按照《长沙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长大发〔201366号)文件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实行学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在党委领导下统筹负责,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院(部)党政一把手是院(部)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全面负责本院(部)的本科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决策提供咨询及专家论证意见;就学校教学工作全局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就全校教学工作的重大决策进行质询、审议、监督;协助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规划。

第十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主管机构,贯彻学校办学理念,行使学校教学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全校教学建设与管理、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等。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运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五条 院(部)是学校本科教学的主体,贯彻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科教学与管理工作,负责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制定与实施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写教学文件,组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质量监控,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保障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校院(部)两级教学委员会分别对学校和院(部)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和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咨询、调研。

第五章  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以及学校的定位与培养目标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遵循如下程序:教务处在学习与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学校党委会审批并发文——各院(部)组织学习学校关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并开展调研——吸收行业企业专家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并以专业教研室为单位组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副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组织实施,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性。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允许适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但必须在教务处的组织下,按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课程管理归口开课教研室管理。相关开课院(部)应组织教研室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编写好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课程简介等教学文件,报教务处审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教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本科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设立长沙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择优推荐国家和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评选长沙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择优推荐国家和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二条 重点鼓励在专业综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教学信息化建设、实验平台建设、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探索和实践。

第二十三条 教学研究与改革的成果形式包括:教改论文、著作、调研报告、实验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在线课程、讲义、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课件、教学软件、实践方案、效果评价、社会反响等。

第二十四条 重视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改革与创新,探索教学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教学模式,共建共享精品开放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学习和运用,依托网络教学资源平台,积极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改革,促进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及教务处组织的各类教师教学能力、教学业务提升计划项目,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竞赛活动等,促进个人教学能力的提升。

第七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六条 教材作为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 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学校加强教材监管,严格规范教材选用、征订程序,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第二十七条 院(部)是教材选用的责任单位,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是教材选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教材科根据院(部)提供的教材选用信息负责教材的征订与发放;教务处负责对教材选用、征订环节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教材选用必须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富有启发性,能够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优先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其次选用近三年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以及符合学校定位的应用型本科教材和校校、校企合作教材。严禁任何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传播西方价值观的教材进课堂,未经审核及审批程序的境外原版教材,一律不得擅自在课堂上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每年分春、秋两季征订教材。具体程序为:教务处发布征订通知——任课教师提出教材选用申请——教研室集体审议——院(部)教学委员会审定——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将教材选用信息报教务处教材科备案并征订。

第三十条 教材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更换。如因专业调整、课程合并等原因确须更换教材的,由教研室提出申请,依照教材选用与征订程序更换教材。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材采购实行统一招标供应制。教材采购由学校国资处牵头负责对外招标。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预订和采购其他供应商供应的教材。禁止任何单位、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将教材、自编讲义、影印资料带入课堂售给学生。

 

第八章 课堂教学

第三十二条 课堂是学生获取专业知识和技能,形成正确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主要途径。教师要立足第一课堂,抓好课程思政,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教育、通识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的有机结合。运用马克思主义和积极健康的思想占领课堂主阵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将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结合,最大限度发挥课堂教学的育人主渠道作用。

第三十三条 课堂教学包括备课、课堂讲授、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外作业、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院(部)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各院(部)要高度重视并对课堂教学各环节严格把关,具体要求参照《长沙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规范》(长大教〔2018139号)、《长沙学院教师课堂行为规范》(长大教〔2018143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开课前熟悉教学大纲,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基本要求、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熟练掌握课程内容,熟悉重点和难点,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认真编写教学日历并交教研室审定。

第三十五条 紧密结合课程性质、内容和特点,适当采用信息化教学手段进行辅助教学,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通过线上课程和线下教学环节的整体设计,加强与学生的互动,提高教学的吸引力和教学效果,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第三十六条 备课。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准备授课内容,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结合学生实际写出教案。要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不断更新教案内容。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研室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共同进行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课堂讲授。全面、系统地介绍学科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学习方法,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钻研精神。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坚持科学性和思想性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内容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严密、重点突出、难点突破、语言精炼、板书工整。开课第一周,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教学方案和考核方式,使学生明确每个章节所要解决的问题,或某些重要原理和基本概念在本课程中的作用,引导学生积极思维,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八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制定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计划,列入教学日历,提前布置,让学生做好准备。习题课一般包括帮助学生消化理论、掌握技巧、巩固知识等方面的内容;课堂讨论的内容一般为本课程的核心问题、前沿问题、疑难问题,或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进一步理解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辅导答疑。教师要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可采取个别答疑或集体答疑形式,对普遍反映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体答疑,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内容。

第四十条 课外作业。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布置作业,作业的形式可以多样。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原则上应全部批改。作业完成情况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教师原则上应站立讲课,仪表端庄、行为规范文明,使用普通话,关闭通讯工具;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及时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

 

第九章 实践教学

第四十三条 实践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的重要教学手段,以此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教学、课程设计、校内实训、校外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等。

第四十四条 教师在开展实践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实践育人的功能,把价值观培育和塑造贯穿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不断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四十五条 实验教学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教学以及理论课教学中按教学大纲要求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启发学生思维、训练学生动手能力、实验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要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和创新型的实验,推进有针对性的实验课程分层次教学。

实验课教师应严格按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实验教学过程任课教师必须全程参与,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实验中的检查指导、试验后的考核工作,具体要求见《长沙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长大教〔2018153号)。

第四十六条 课程设计是学生综合运用本课程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掌握科学设计方法、提高表达设计思想和设计能力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巩固和拓展教学内容、培养本科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社会生产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

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的基本训练严格要求,强化过程管理,跟踪指导、及时答疑,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按照《长沙学院课程设计管理办法》(长大教〔2018154号)的要求指导学生进行课程设计。在指导方法上,应立足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四十七条 实习、实训教学是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生产操作技能和运用理论知识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环节。能帮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社会生产和学科背景,拓宽专业视野,掌握生产实践技能,接受政治思想与职业教育,增强劳动观念。

实习、实训需严格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进行。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实习、实训指导书,对实习、实训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实训环节或内容。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习、实训教学的具体要求见《长沙学院校外实习管理办法》(长大教〔2018152号)和《长沙学院校内集中实训管理办法》(长大教〔2018155号)。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是人才培养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与学术规范、知识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也是对各专业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效果的全面检验。

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工程设计、理论研究、科学实验、社会调查或专题创作,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方法。要在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方面切实加以指导,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培养学生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求真创新的学术精神。

学院要按照有关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工作的相关文件及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工作,审查毕业设计(论文、创作)选题,遴选指导教师,协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创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答辩和成绩评定,并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具体要求见《长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管理办法》(长大教〔2018150号)、《长沙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创作)评选办法》(长大教〔2018151号)。

 

第十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九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课程学习掌握程度、衡量教师教学效果的主要形式,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的复习、巩固和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和技能,并评定成绩的必要手段。院(部)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任组长的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课程考核工作。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所有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

第五十条 课程的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具体采取何种形式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不能随意变动。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都要贯彻全过程考核的理念,按照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多种具体考核方式进行。有关考核方式和时间、考核资格审查、命题与成绩评定、制卷与试卷管理、成绩管理、考核资料管理、缓考(缺考、补考、重修)、考核组织、考场规则、监考人员职责、考场巡视制度、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等方面的具体纪律和要求见《长沙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长大发〔201742号)。

第五十一条 监考是教学任务之一,教师须根据学校或院(部)安排承担监考任务,并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

 

第十一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二条 严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以及其他错误的思想和观点,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五十三条 坚守教学岗位,主动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已安排的教学任务。教学任务安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课院(部)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四条 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表开展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调课、停课、更换教师、更换教室等。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停课、更换教师或更换教室,须按《长沙学院排课、调课管理办法》(长大教〔2018140号)办理审批手续,所有调(停)课均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五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以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课。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正性。

第五十六条 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者,依据《长沙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长大教〔20178号)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教学档案

第五十七条 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五十八条 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课堂教学与实践、学籍学历学位信息、学生成绩、考试试卷、毕业论文等。归档的材料必须系统、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校院(部)两级都要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长沙学院教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长大教〔2018135号)要求,及时将档案材料归档并送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保管做到集中、妥善、安全。

 

第十三章 附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规程》(长大教〔20184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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