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长大教〔2018〕13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档案工作,提高教学档案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教学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各项教学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教学档案工作规范》(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和《长沙学院系部档案管理规范》(长大评〔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档案是指在本科教学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材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反映教学工作的重要标志性材料。
第三条 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档案管理的质量是衡量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学校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历史进程的主要依据之一,必须做好教学档案的归档、检查、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凡需永久性保存的教学档案一律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管理;各院(部)等教学单位在本科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教学资料由各院(部)分别保存管理。教学档案整理工作与学校档案室相关工作同步进行,并作为各院(部)教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 各院(部)应将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工作计划,由院长组织、协调,安排专人按要求对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装订、装盒(袋),做到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各院(部)应设置专用场所,集中、妥善、安全地保管教学档案。一般就地查阅,确需借出的,应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查阅后须按期归还。
第六条 教学档案管理采用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的方式,凡有原始签字、盖章的材料应保存纸质材料。凡计算机打印纸质材料,需留存与之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附表中无特殊说明的须保存A4纸质材料,电子档案原则上应以PDF格式保存。
第七条 教学档案保管期限根据材料性质而定,均须保存8年以上。到期的教学档案,特别是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须按照教务处的要求统一销毁。
第八条 教学档案一般按学年或学期立卷,并编制教学档案总目录。案卷的题名(标题)要准确,能简明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卷内文件材料要逐件在目录上登记。立卷及编目参照《长沙学院系(部)档案管理规范》(长大评〔2012〕6号)等文件要求进行。
第九条 各院(部)参照以下分类目录对教学档案进行规范和完善,可酌情增加或删减。(详见附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教学档案材料归档类目及范围
教学档案类目 |
1.上级下发的有关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文件 |
2. 院(部)制定的有关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文件 |
3. 院(部)教学工作报告及会议材料 |
4. 院(部)教学委员会人员名单、听课记录 |
5.专业设置及专业(特别是重点专业)文件(含申报、批复、建设等) |
6.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开课计划、课表、教学进度表 |
7.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相关材料 |
8.使用教材目录、自编教材样书、典型教案 |
9.院(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制度及相关文件 |
10.院(部)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力的相关材料 |
11.教学检查、师生评价、评比表彰材料 |
12.调停课记录 |
13.教师工作量核算、登记材料 |
14.各专业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的计划、总结及有关材料 |
15.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报告及有关材料 |
16.考试大纲、试题、试卷及试卷分析材料 |
17.毕业论文及评审材料 |
18.学生各学期成绩表 |
19.体现教学培养效果的各种成果与分析材料(含学生四、六级通过率统计表、计算机等级通过率统计表、毕业率、学位授予率统计表、体育合格率统计表、考研情况统计表等) |
20.其他合作项目(如产学研合作、合作办学等) |
21.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教学文件材料 |
22.上级下发的有关实验室和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文件 |
23.院(部)制定的有关实验室和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文件 |
24.院(部)实验室建设规划、管理制度 |
25.院(部)实验室固定资产账、仪器设备清单 |
26.实验室的场地面积、分布情况 |
27.院(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报告、开箱验收记录、使用和检修记录、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 |
28.其它有保存价值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文件材料 |
29.专任教师个人档案 |
30.管理人员个人档案 |
注:类目名称及范围来源《长沙学院系(部)档案管理规范》(长大评〔2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