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教〔2018〕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材建设
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和其他公开出版教材的编写;鼓励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通过校校合作、校企合作联合开发应用型课程与教材;鼓励、吸收行业企业一线人员与我校教师合作编写教材。
第三条 申报公开出版教材的范围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国家级规划教材的招标项目或指定项目。
(三)省部级规划教材的招标项目或指定项目。
(四)符合学校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应用型本科教材和校校、校企合作教材。
(五)反映学校教学改革成果的特色教材。
第四条 申报公开出版教材的基本条件
(一)主编、副主编一般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有2年以上本课程教学经历,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校企合作教材,行业企业一线人员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参编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本课程教学经历。校企合作教材,行业企业一线人员参与编写的,一般应具有中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新编教材的样稿或讲稿应经过本校学生试用,且使用效果良好。
(四)编写人员应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审稿人员必须是学术水平高,对本课程或同类课程教学内容熟悉,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
第五条 教材编写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各教研室应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拟定教材选题和编写人员。填写相关申报表格(附教材样书),提交到相关院(部)。
(二)院(部)应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实际需要,对各教研室提出的公开出版的教材编写计划和选题进行评议、复核,并将拟同意的编写计划和选题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审批教材编写申请。
(四)经审批同意正式出版的教材,由出版社按规定组织出版发行。采购时间、数量由教务处审定。
第六条 公开出版教材经费资助标准
(一)主编(第一作者)国家级规划教材(封面有“国家级规划教材”字样并印有专用徽标)、省部级规划(优秀)教材,按照《长沙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长大党〔2017〕88号)进行奖励。主编(第一作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按照国家级规划教材标准进行奖励。
(二)主编(第一作者)具有本校特色的应用型本科教材和校校、校企合作教材每部资助15000元。
(三)新编教材(第一版)按以上标准资助,修订教材(第二版及更高版次)按相应标准的50%资助,重印的不资助。
(四)原则上教材出版后一次性资助,有其他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经学校教务处研究,可按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方式资助。
第七条 学校内部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的编辑费标准
(一)新编的按每千字20元支付编辑费,每本最高限额2000元。
(二)修订的按每千字10元支付编辑费,每本最高限额1000元。
(三)重印的不支付编辑费。
第八条 教材建设经费来源于学校教学经费专项预算,用于公开出版教材的编写资助、优秀教材的奖励等。
第九条 如开展国家级、省级以及校级教材评优评奖,则按照有关评奖范围、评奖条件、评奖办法、奖励方式等规定进行。
第三章 教材选用
第十条 教材选用的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教材选用要适应我校教学改革要求,符合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到因材施教。
(二)择优性原则。把精品教材、特色教材、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获奖教材、校级规划教材获奖教材作为选用的主要目标,使高质量优秀教材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
(三)时效性原则。原则上必须选用近3年出版的新编或修订教材。
(四)节约性原则。以学生为本,教材选用要切实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同时避免教材积压与浪费。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的程序
(一)教师申请。教材选用由开课院(部)负责。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根据所承担课程,填写《长沙学院教材选用(编印)审批表》,提出教材选用申请,报教研室。
(二)教研室审议。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师或相关学科人员集体审议任课教师的申请,提出教材使用意见,报开课院(部)。
(三)开课院(部)核准。开课院(部)分析论证教研室上报的意见,提出本院(部)的教材使用计划,填写《长沙学院教材使用计划汇总表》,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定。教务处根据开课任务审定开课院(部)的教材使用计划,审定合格者由教务处负责教材的订购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的管理
(一)开课院(部)应慎重选择教材,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教材使用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对已订购的教材,不得因更换教师等原因拒绝领用或进行更换。
(二)开课院(部)或任课教师不得使用未经审批的教材,不得以教务处的名义向学生推销教材。对自行印刷、发放或以教务处的名义出售教材的教学单位或教师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学校内部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的使用由开课院(部)把关。开课院(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按要求填写《长沙学院教材选用(编印)审批表》,将书稿与审核意见在开课前两个月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印刷。印刷数量一般是当届的使用量。
(四)教务处及时向开课院(部)提供教材出版信息,供教师选用教材参考。各院(部)根据教材选用情况建立教材样本库,便于教师编写和选用教材参考。本校教师编写的教材由教务处统一存档。
第四章 教材订购
第十三条 教材每年分春、秋两季集中订购,教务处分别于每年5月和11月将教学计划、教材选用参考书目下发至各开课院(部)。
第十四条 新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后一周内启动教材订购工作。各开课院(部)要按规定日期向教务处报送《长沙学院教材选用(编印)审批表》与《长沙学院教材使用计划汇总表》。
第十五条 凡列入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其教材征订均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原则上不统一订购教材。
第十六条 因超过征订时间,或由于漏订、误订、重订、多订等现象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造成库存积压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一定经济责任,情况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相关政策与程序每学年招标确定一次教材供应商。严禁将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教材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应从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图书批发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处采购教材,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供应商。
第五章 教材发放与领用
第十八条 学生用教材每学期初发放。各院(部)应组织学生按照教务处的要求及时领取教材。学生在领取教材时,须当场核对教材名称、种类、数量,并认真查看质量。
第十九条 教师所任课程的教材,任课教师持课表或院(部)证明可领取一册(套)。同一课程教材没有更新版本,一般使用3年后方可重新领取一册(套)。
第六章 教材结算
第二十条 学生用教材
(一)根据“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原则,教材款采取开学时预交、每学年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毕业前一次性结清、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教材款由学校计财处代收代管,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每学期将教材款的使用情况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二)教材代收费预交标准:第一学年1000~1200元,第二学年800~1000元,第三学年500~800元,第四学年0~500元。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教材代收费预交标准会作适当调整。
(三)所有教材按教材进价销售给学生。
(四)对于中途退学、转学等特殊情况,各院(部)应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到教务处办理教材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教师用书经费纳入教材运行经费预算中,由学校承担。各院(部)资料室所需资料性教材,教务处不负责订购。
第七章 教材报损报废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教材进行零库存管理。因教材质量问题以及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教材损耗,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教材积压或损耗,可定期由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纪委办公室、计财处、教务处等部门协同进行报损报废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是对原《长沙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长大教〔2013〕89号)进行的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长大教〔2013〕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沙学院规划教材申请书(略)
2.长沙学院教材选用(编印)审批表(略)
3.长沙学院春(秋)季教材预订汇总统计表(略)